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972号
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金沙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邱世华,男,系该行董事长。
被告:张传平,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江秀萍,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传平、江秀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廷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