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程星,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于龙年,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程星与被执行人于龙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业
人民陪审员 :高宏颖
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红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