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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438号

程星与被执行人于龙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程星,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于龙年,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程星与被执行人于龙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业

人民陪审员 :高宏颖

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红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