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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恢2号

吴经义与毕良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经义,毕良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吴经义,男,193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毕良发,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吴经义与毕良发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经义于2017年6月26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523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汤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