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吴经义,男,193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毕良发,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吴经义与毕良发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经义于2017年6月26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523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汤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