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778号
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7947454F(1-1)。
法定代表人:俞亮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悦,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志运,公司员工。
被告:胡安凤,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安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龙根贵
人民陪审员 高勇生
人民陪审员 陈永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