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王盛团,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张丽艳,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盛团与被执行人张丽艳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77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