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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0执141号

王盛团、张丽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盛团,张丽艳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王盛团,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张丽艳,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盛团与被执行人张丽艳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77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