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774号
原告:余滨清,男,1985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王源峰,男,1985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王鸿料,男,1971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王财旺,男,1985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余滨清与被告王源峰、王鸿料、王财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余滨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余滨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清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裕鹏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