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915号之一原告杨学林,195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正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林与被告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学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学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长 王保东
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
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