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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915号之一

杨学林与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学林,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915号之一原告杨学林,195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正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林与被告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学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学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长  王保东

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

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