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
负责人:孙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明。
被执行人:赵迎雪。
被执行人:赵玉华。本院在执行(2017)鲁162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赵迎雪、赵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14058.58元及利息,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6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咏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