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第149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住所地:栖霞市霞光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8652929032。
法定代表人:成绍杰,行长。
被告:宋吉勇,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告:王香兰,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被告宋吉勇、王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宋吉勇名下的位于栖霞市电业路南、棉纺厂北2号楼一单元7××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予以查封。原告自愿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吉勇位于栖霞市电业路南、棉纺厂北2号楼一单元7××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3年,从2017年6月日到2020年6月日。以上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期间,由被告宋吉勇、王香兰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该房地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旭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洪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