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栋,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永生,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陈万春,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现住桦南县土龙山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陈万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45608.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忠宝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尚宏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