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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82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王建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王建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

负责人:孙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明。

被执行人:王建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富蕊。本院在执行(2016)鲁1623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建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69376.51元及利息,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6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