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469号
原告:杨田,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张志英,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良,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
第三人:吕湘林,男,1968年5月1日,汉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侯剑飞,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田与被告李国良、第三人吕湘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杨田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田负担。��判员罗悦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建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