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1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钟立青,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何华桥,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8100号民事判决书钟立青与何华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浙B×××××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另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慈溪市崇寿镇相公殿村[土地证号:慈集用(2008)字第2001**号]的房地产,该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故不宜处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治 军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寿 森 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