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执316号之一
申请人:刘胜艳,女,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南和县人,
被执行人:郑少彦,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南和县人,本院在执行刘胜艳申请执行郑少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薛胜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 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