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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081号

天津国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晨雅翔文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国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晨雅翔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履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石杰,黄春忠,叶小兰,叶谋宏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08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国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士英路翠泉别墅36号。

法定代表人:侯维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楠,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崔一鸣,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津晨雅翔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经路11号(第三层315-4室)。

法定代表人:石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履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东街迎福里37号315。

法定代表人:石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杰,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执行人:黄春忠,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叶小兰,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叶谋宏,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国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晨雅翔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履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石杰、黄春忠、叶小兰、叶谋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双方于2017年6月14日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斌

审判员  汪若磊

审判员  何书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德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