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