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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366号

孙淑青与李月兰、闫辅民、赵世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淑青,李月兰,闫辅民,赵世安

裁判文书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孙淑青

被执行人:李月兰、闫辅民、赵世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裁定书(2016)冀0823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山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玺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