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田某,男,1978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田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田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田某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暂未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对被执行人田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吉丰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昊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赵浚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于 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