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32号之一
被执行人:胡兴兵,男,生于1970年3月8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胡兴兵非法经营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兴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10000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黄亚州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