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机构代码73550433-0。
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小二,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毕兵兵,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毕东永,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小二、毕兵兵、毕东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执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幸福
审判员 王兴瑞
审判员 尚 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