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81执237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与陈克己、韩雪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陈克己,韩雪玲,许烈江,李凤玲,许帅强,陈楠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81执237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负责人王世锋,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克己,男,生于1965年11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韩雪玲,女,生于1965年10月2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许烈江,男,生于1960年1月1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李凤玲,女,生于1961年10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许帅强,男,生于1987年12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陈楠楠,女,生于1988年5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克己、韩雪玲、许烈江、李凤玲、许帅强、陈楠楠的银行存款48000元(含执行费、利息、诉讼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克己、韩雪玲、许烈江、李凤玲、许帅强、陈楠楠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克己、韩雪玲、许烈江、李凤玲、许帅强、陈楠楠价值4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武

审判员 :刘晓娜

审判员 :徐勇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拥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