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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2592号

申红刚与刘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红刚,刘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592号原告申红刚,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豫东,男,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红刚与被告刘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红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红刚负担。

审判员  张红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晓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