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592号原告申红刚,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豫东,男,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红刚与被告刘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红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红刚负担。
审判员 张红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晓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