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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262号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文革、王文路、王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文革,王文路,王卫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机构代码73550433-0。

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文革,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文路,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卫华,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文革、王文路、王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执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幸福

审判员  王兴瑞

审判员  尚 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