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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988号

张某某与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988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追索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暂定72418.06元,其它损失待相关鉴定作出后依法增加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2日7时,被告驾驶三轮车乘坐原告在郭楼镇罗桥将原告从车上摔下,致使原告受伤,被告未付各项费用。特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伤情未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