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108号申请执行人,邵立芹,女,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钟奕南。邵立芹诉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8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立芹违约金54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邵立芹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无房、无车、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10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