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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525号

穆立坤、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穆立坤,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穆立坤,女,198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泉州路9号。法定代理人李金堂,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立坤与被执行人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5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999元由被执行人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