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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382号

赵某某与方某某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某某,赵某某,徐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204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颍上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徐静,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等(2016)皖1204民初107号买卖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11万元货款尚未受偿,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 乐

审 判 员 王 志 勇

审 判 员 宋 颍 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晨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