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西咸新区一庭洋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西咸新区后卫寨地铁口启航佳苑。周某申请执行西咸新区一庭洋华商贸有限公司仲裁文书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秦劳仲案字【2016】第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内容为: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7月份工资16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2016年7月份工资1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主动向被申请人履行了执行义务,本案执行费50元,免予收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咸秦劳仲案字【2016】第84号裁决书,(2017)陕0402执68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轶材
代理
审判员 刘 明
代理
审判员 鱼 跃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