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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687号

周某与西咸新区一庭洋华商贸有限公司仲裁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西咸新区一庭洋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西咸新区一庭洋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西咸新区后卫寨地铁口启航佳苑。周某申请执行西咸新区一庭洋华商贸有限公司仲裁文书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秦劳仲案字【2016】第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内容为: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7月份工资16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2016年7月份工资1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主动向被申请人履行了执行义务,本案执行费50元,免予收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咸秦劳仲案字【2016】第84号裁决书,(2017)陕0402执68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轶材

代理

审判员  刘 明

代理

审判员  鱼 跃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