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寿阳博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号。法定代表人宋德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要庆章,男,1965年6月1日生,汉族,寿阳县人。被执行人李爱梅,女,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寿阳县人。被执行人乔巾光,男,1973年5月2日生,汉族,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叶四妮,女,1989年9月27日生,汉族,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寿阳博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要庆章、李爱梅、乔巾光、叶四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要庆章、李爱梅、乔巾光、叶四妮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归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给付垫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寿阳博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要庆章、李爱梅、乔巾光、叶四妮暂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725执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清
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
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