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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3307号

贺某与杨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贺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307号

原告:贺某,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毛培红(受贺某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原告贺某诉被告杨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贺某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贺某负担。

审判员  万锡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司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