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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70号

许某某申请执行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某某,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70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樊某某,男,汉族,村民。许某某申请执行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生效的(2015)泾民初字第017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樊某某应偿还许某某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3900元。本案执行费124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樊某某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鉴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3执7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晓   强

审判员 陈粮

审判员许永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