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立,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被执行人:高树杰,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张建立与高树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树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瑞新
审判员 吴景宏
审判员 张春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俊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