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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878号

蒋贵春与魏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贵春,魏士勇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878号

原告:蒋贵春,女,汉族,1958年4月18日出生,住台前县。

被告:魏士勇,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住台前县新区。

原告蒋贵春诉被告魏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蒋贵春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梅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贵春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孙 勇

审 判 员  杨丽娜

人民陪审员  孙 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中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