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878号
原告:蒋贵春,女,汉族,1958年4月18日出生,住台前县。
被告:魏士勇,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住台前县新区。
原告蒋贵春诉被告魏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蒋贵春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梅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贵春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孙 勇
审 判 员 杨丽娜
人民陪审员 孙 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中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