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被执行人钟文发被执行人訾进梅被执行人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钟文发、訾进梅、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榆证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66761.5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钟文发、訾进梅、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4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9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文林
审判员 马 杰
审判员 贾海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虎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