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776号之二申请人申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杨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银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