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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776号之二

申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776号之二申请人申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杨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银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