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215号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甘泉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维宝,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盱眙淮河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海通时代广场A区10#楼。法定代表人宗恩情。
被执行人:宗恩情,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南路9-1号。法定代表人汪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汪杰,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XX,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盱眙县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盱眙淮河大酒店有限公司、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汪杰、宗恩情、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盱眙淮河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处置完毕,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1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智勇
审 判 员 程益文
代理
审判员 张宝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笑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