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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417号

武月旺申请执行刘彦、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月旺,刘彦,王丽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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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武月旺,男,44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被执行人刘彦,男,4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王丽霞,女,4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武月旺申请执行刘彦、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2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建军

审判员  曹 文

审判员  郝文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员董艺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