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567号
原告:许文政,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崔大庆、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艳芬,女,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
被告:许元敖,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
原告许文政与被告朱艳芬、许元敖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许文政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文政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许文政负担。
审判员 罗悦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记员孙建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