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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徐玲与被执行人刘春丰、孔庆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玲,刘春丰,孔庆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6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徐玲被执行人刘春丰被执行人孔庆国申请执行人徐玲与被执行人刘春丰、孔庆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6民初99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给付义务。经合议庭评议,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6民初9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高月鹏

审判员 邵      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