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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执975号

李月辉、兰彦青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月辉,兰彦青,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975号公诉机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李月辉。被执行人兰彦青。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月辉、兰彦青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经四查后被执行人李月辉、兰彦青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内040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李月辉、兰彦青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悦华

审判员  李汉龙

审判员  吕宏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