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350号
原告:李元莉,女,198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郭怀丹,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均为特别授权。
被告:何礼贵,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李元莉与被告何礼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李元莉既不在法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费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泓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奥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