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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3350号

李元莉与何礼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元莉,何礼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350号

原告:李元莉,女,198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郭怀丹,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均为特别授权。

被告:何礼贵,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李元莉与被告何礼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李元莉既不在法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费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泓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奥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