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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74号

鲍曙影与高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鲍曙影,高桂荣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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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74号申请执行人鲍曙影,女,汉族。被执行人高桂荣,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鲍曙影与高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桂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启涛

审判员  林 杉

审判员  杨雪松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东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