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74号申请执行人鲍曙影,女,汉族。被执行人高桂荣,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鲍曙影与高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桂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启涛
审判员 林 杉
审判员 杨雪松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东兴 来自
鲍曙影与高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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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74号申请执行人鲍曙影,女,汉族。被执行人高桂荣,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鲍曙影与高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桂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启涛
审判员 林 杉
审判员 杨雪松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东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