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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644号

陈晓明、欧小冬申请执行新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晓明,欧小冬,费新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644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明,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申请执行人欧小冬,女,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被执行人费新洪,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陈晓明、欧小冬诉费新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7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晓明、欧小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周倩茜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6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智勇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