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6执427号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选将营乡化吉营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孙伯丰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选将营乡化吉营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伯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做出的(2016)冀0826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16)冀0826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做出的(2016)冀0826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张伟宁
审判员 高 月 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