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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行初187号

陈克云与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云,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2行初187号

原告:陈克云,女,193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宇,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雪莲,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放,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克云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

审判员林淑岩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

审判员韩善、

人民陪审员马欣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本诉讼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陈克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克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克云负担。

审 判 长  林淑岩

审 判 员  韩 善

人民陪审员  马 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