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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33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赵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赵锋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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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3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八一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875005015G。负责人朱瑞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锋,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柘城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告赵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李银超独任进行了审理。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银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娈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