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恢44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华蓥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号。
法定代表人:郑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程崇燕,女,住四川省华蓥市。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程崇燕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6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崇燕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965.3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 倩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海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