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276号
原告: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宁,经理。
被告:徐兰英,女,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诉讼
委托代理人:张旭鹏(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原告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公司与被告徐兰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公司自愿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弓文良
人民陪审员 王纪安
人民陪审员 许志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 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