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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418号

宋艳华与左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艳华,左小梅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宋艳华,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3**医院职工,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左小梅,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工,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宋艳华与左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具备执结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瑞新

审判员  吴景宏

审判员  张春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