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121号
原告:何洋帆,男,汉族,生于1991年3月2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代理人:侯恩科,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丽君,女,汉族,生于1990年1月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何洋帆与被告陈丽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何洋帆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洋帆与被告陈丽君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洋帆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何洋帆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